处置反映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也就是说,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处置方式。谈话函询是指监察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初步核实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暂存待查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予以了结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监察法还规定:“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规定问题线索处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问题线索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